加速激发市场活力 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
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作出部署,同时提出未来一段时期信息消费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做好了同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继承与衔接,另一方面,又顺应了当前我国信息消费内外部环境发生快速变化的大背景,对于加快信息消费扩大升级、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和内需潜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
激发市场活力 释放内需潜力
一是信息消费大爆炸的时代已然来临,但是需求潜力仍未充分释放。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世界已经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时期,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变革。从我国看,过去一年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投资增速一直较高,说明我国电子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相对较快,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消费者对信息消费有着持续性的改善需求,处于消费升级阶段的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也必然会刺激相关行业的投资,预计未来这一趋势还将持续。同时,未来几年,随着《中国制造2025》的不断走向纵深,我国制造业必须继续深入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关键智能部件、装备和系统等高端产品的自主化制造能力,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工业互联和智能制造。因此,信息消费正在迈入从纯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到纯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工农商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综合并举的新阶段。
另一方面,需求复苏的持续性不仅与终端需求量的增加高度相关,而且也与行业的利润增速高度相关,而相对较低的利润率使得未来行业投资增速的趋势性回升动力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同时,从制造业的其他行业来看,由于对未来预期并不乐观,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而进行相关设备信息化改造的经济驱动力并不强,投资增速持续低迷。特别是从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相对较低的投资增速看,由机器设备更新驱动的大范围扩产能动力并不足,某种程度上也会限制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的潜力。而且,从外部发展环境看,美国为保护其国内专利密集型产业(主要包括计算机和周边设备产业、通信设备产业、半导体和其他电子元件产业以及其他计算机和电子产品产业等产业)而对我国发起的“301调查”,很可能会对我国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带来负面冲击。
二是行业创新发展能力相对较强,但是面对的外部压力不断提升。《2017中国企业专利技术创新百强榜》在综合考虑数量规模、质量水平、结构布局和转化效益等方面指标后,其涉及信息消费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排名第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数量也高达15个,表明涉及纯信息产品和服务消费的信息消费领域的行业创新发展能力相对较强。但同时,传统制造业在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方面还略显不足,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工农商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深挖。
为顺应信息消费大爆炸的发展趋势,着力推动创新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和内需潜力,《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信息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加速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加强和改进监管,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打造信息消费升级版,不断释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提高供给水平 加快渗透融合
《指导意见》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更加重视信息消费需求的多样性。《指导意见》在《若干意见》“培育信息消费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通过“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升级、推动信息消费全过程成本下降、提高农村地区信息接入能力、加快信息终端普及和升级、提升消费者信息技能、增强信息消费体验”等措施,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
二是更加重视信息消费供给的能力提升。《指导意见》在《若干意见》“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通过“推广数字家庭产品、拓展电子产品应用、提升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丰富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壮大在线教育和健康医疗、扩大电子商务服务领域”等措施,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
三是更加突出信息消费对传统领域的渗透融合。《指导意见》相较《若干意见》,不仅继续突出包括纯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活动,而且更加突出包括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工农商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活动,即从传统的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消费向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相融合渗透的消费转变,特别是明确提出“支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应用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在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开展新型应用示范”。
四是更加突出信息消费良性发展的环境保障。《指导意见》在《若干意见》“加强信息消费环境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信息消费安全性、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价”等措施,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特别是,提出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分类指导”,这对培育宽松的、容忍失败的文化环境、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造有利于信息消费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监管环境,十分重要。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高技术产业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吴丽琳